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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租屋族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如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保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又為避免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內政部去年6月14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租約中「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以有效解決相關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