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導指出,彰化一名女子於前年幫忙照顧5歲男童,帶他到附近鵝肉店借廁所,後因男童在廚房走到奔跑被絆倒,整個人跌坐進高溫滾燙湯鍋內,釀全身23.5%燙傷,患部終身排汗功能損傷,彰化地院認定張女有疏失,依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三月徒刑,台中高分院近日二審宣判,也認定張女有疏失,維持原判確定,全案不得上訴。
由於網路經濟時代,各種多元媒體如網路及社群媒體,及社交平台蓬勃發展,行銷手法日新月異,業者為了提升自己商品或服務的知名度,除藉由自己或第三人吹捧、誇飾自身優勢外,還會透過與主要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進行比較,或突出主要競爭對手的弱勢或缺點,以彰顯自己品牌之優勢、貶抑競爭對手的商譽,然如果透過購買等濫用
行政訴訟新制將於八月十五日上路,目前在全國廿二個地方法院的行政訴訟案,將集中改由台北、台中、高雄三地的高等行政法院受理;另新創「巡迴法庭」,俾方便民眾應訴,同時引進法官啟動「調解機制」。近十年來行政訴訟案件的和解率「不到百分之一」,與民事訴訟案件相較,非常之低,而其中最大癥結乃在於公務員怕被扣上「圖
卡努颱風外圍環流近日為台灣各地山區帶來大量雨勢,其中又以南投縣受創最深,不少民眾被迫撤離,多處路段坍方斷聯。然而,目睹南投慘況,讓人不禁想起前縣長李朝卿仗勢國民黨在南投長期執政,又掌握議會多數,在缺乏強力監督與制衡的情況下,一路「吃銅吃鐵」的在許多工程標案上下其手,導致不知道多少防災工程偷工減料。如
副總統賴清德在全國律師後援會拋出司法革新三大目標,引發各界共鳴,相信其他各組參選人也會面臨如何司改的議題。不錯,司法改革沒有終點站,自從李登輝總統至今,哪個時候不提出司法革新的大旗?就像人生病,也不可能每一種病都會治好。法律糾紛或變成訴訟,也不可能滿足每一造當事人,因為有贏就有輸。何況社會越來越複雜
近年家庭照顧者自殺或殺害被照顧者的事件激增,而今年上半年已發生7起事件,不容忽視長期照顧議題對社會、家庭與個人的影響性。今年二月,法務部主動發布新聞稿,針對近年頻傳的家庭照顧者殺人案件提出三項修法方向,即一、修正《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從二年以下放寬至三年以下;二、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新北移民專勤隊查緝逃逸移工,雇主持刀攻擊還開怪手砸爛公務車,雇主供稱因自知將遭高額裁罰才情緒失控,被依毀損、妨害公務、傷害、妨害自由等罪移送偵辦。觀看本案現場錄影帶,即知雇主確已「抓狂」,但雇主為何抓狂?原來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
日前有民眾在ptt上爆料表示,他向北市租借YouBike,停在店外後去購物,離開時發現車輛遭竊,致電客服僅被要求償1萬5000元,報案竊盜還被警方說只能報「遺失物」,市民不滿地說:微笑單車的邏輯,不是找到偷竊者,而是使用者賠完就好,「這樣還不夠鴨霸嗎?」
「無論檢方蒐證再怎麼完備,國安案件在第一審法院總能獲得輕判」,此一規律,在最近一件中國間諜案判決中再度獲得驗證。高雄地院以「未能證明前立委羅志明所接觸中國人士為中國軍方人員」、以及「退役海軍少將夏復翔並未成功吸收退役將領為中國所用」為由,對二被告做出一無罪一輕罰的判決,引起檢方及社會有識者譁然,檢察
公務員的黃金鐵律是依法行政、該怎麼辦就怎麼辦,雖然法律之間往往會有裁量的空間。但隨著政府重視服務滿意度,各地地方政府開始要求第一線公務員要保持微笑、甚至有美姿美儀訓練。人民對於政府的了解,通常來自於跟第一線公務員的直接接觸。但是對受限於依法行政的公務員來說,每一個政策決定都來自於白紙黑字的法律或命令
侯友宜日前拋出重啟核一政見,不斷複誦著核能咒文,卻沒有提出任何具體措施,既荒謬又不負責任。核一要重啟有兩項困難。第一,核一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及延役。《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而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運轉執照申
每年我國約有四百名行人死於交通事故,故有行人地獄之惡名。最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卅四條修正案正式上路,其中「強化停讓保護行人」屬於修正重點之一。筆者肯定這項立意良善的法律,不過也針對三大爭議進行分析:未停讓行人的罰則是否合理?行人違規的罰則是否合理?如果行人闖紅燈造成事故,汽機車駕駛是否需要負責
這次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庭所審理的案件,是一名許姓女子在跟前夫離婚後,雙方約定以間隔一、兩周的方式交換照顧獨子,不過後來許女疑似因經濟因素導致生活壓力過大,結果竟然在某日晚間拿枕頭將年僅6歲的兒子悶死,後來被警方依殺人罪送辦並被檢方起訴。此案也是我國今年啟用國民法官制度後,新北地院所收的第一件適用案件
新北地檢署日前公布板橋某幼兒園案的藥檢數值正常,尚未偵結,國民黨總統參選人侯友宜競選工作室多次質疑民進黨造謠,並赴地檢署提告民進黨總統參選人賴清德及其競辦發言人戴瑋姍加重誹謗罪。對此,筆者無法苟同,謹就事實及法規面分析: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官網今年六月八日以「確保幼兒權益與健康,廢止私立幼兒園設立許
MeToo持續燃燒,藝人大牙公開指前老闆陳建州,於十多年前闖入房間強壓在床,陳建州也委請律師發聲明,強調會追究法律責任。如此的是非曲直,似得靠司法來釐清。惟在涉及性騷與性侵的場合,於真相未明前,出面舉發者,是否可能先面對誹謗罪的究責呢?於性騷或性侵案裡,加害與被害者間,乃存有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故在案
近日有媒體報導桃園市一處社區大樓住戶,被控在住家門口裝設的監視器,直接對準對面鄰居大門、電梯等處,日夜攝錄,鄰居以侵害隱私權為由提告求償,一審判勝訴、免賠;上訴後,高等法院勘驗監視器的影像檔後認定其已侵害鄰居隱私,改判須賠償8000元確定。 鄰居在公共空間裝監視器,我可以不同意嗎? 在公共或公開場所
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政治大學法律系的何同學日前遭同學檢舉,他在臉書社團以及IG等平台多次「徵才」尋找秘書以及特助等工作,並主打約會陪練、聯誼活動等「課程」,而有人實際接觸之後發現內容好像不僅僅只有「純聊天」,而是疑似假藉「脫單教學服務」之名,行媒合性交易之實。
憲法法庭判決:現行《刑事訴訟法》所定搜索、扣押範圍,未排除律師與被告間秘密自由溝通所產生的文件資料,不符《憲法》保障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之意旨,應於二年內修法。為保障被告受有效辯護及公平審判,聯合國《關於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明定:政府應確認和尊重律師及委託人間在專業關係內的聯絡磋商均屬保密;我國《
楊惠中新北幼兒園餵食兒童安眠藥事件,有一極嚴重的法律問題,新北市議員及媒體皆未意識到:不論老師辯稱是家長請託代餵藥物或私自投予藥物,都涉及「密醫」問題。《醫療法》第2條明訂醫療機構係指供醫師執行醫療業務之機構,明顯幼兒園並非醫療機構(幼兒園老師亦非醫師),在沒有取得醫師執照的情況下進行醫療行為,基本
劉羽軒筆者閱讀判決後以為:憲判字第4號判決違憲,我國不否認原住民身分法採血緣主義及認同主義並行有何不妥,但認為不應以姓氏作為認同主義為手段而違憲。而憲判字第17號判決違憲,則以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之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臺灣之所有臺灣南島語系民族而宣布違憲。且表示舉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