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表示,彰化縣一名房東將房子出租給林姓房客,林男又把房子交給一名林姓女子居住,沒想到林女在屋內燒炭輕生,房東認為該屋已成凶宅,要求林男及林女兒子應賠償房屋減損價值120萬元,但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林女輕生行為未造成房屋毀損,房東也無法舉證林男及林女有任何故意或過失,最後判處房東敗訴,彰化地區的房
拜讀自由廣場「AI也可寫判決嗎?」筆者深感認同。而司法院宣布:發展「生成式AI」先用於撰寫「不能安全駕駛、幫助詐欺等兩類犯罪」裁判書草稿,僅供法官參考,至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量刑等核心事項,仍完全由法官決定。這個說法太過簡化,忽視了撰寫裁判書過程的情境。
為因應國民法官法實施,司法院在今年二月啟用AI量刑系統,並於九月測試AI自動生成判決書系統,預計年底正式上線。凡此舉措,雖能輔助量刑,且能有效減輕法官案牘成形之壓力,卻也有問題存在。目前計畫由AI生成判決書的類型,主要以犯罪事實相對單純與單一的酒駕與幫助詐欺罪為對象,除法定刑不重外,也因案件量夠多而
國民黨威權統治末期,面對沛然浩蕩的民主浪潮,常以「人民水準不夠,不能實行民主」為由來反對民主化。現在民主已經不能抵擋,他們則利用民主政治的言論自由,不根據事實而亂扣空帽,極盡「反智」、斵傷民智!本文試舉幾個政治口水加以檢視。過去被指黑金政權的中國國民黨,現在反而對民進黨政府扣上「貪污腐敗」的帽子。要
在候選人看板上塗鴉 會構成毀損罪嗎? 在《刑法》第354條中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在候選人的競選海報上塗鴉,有沒有構成第354條中所規定的「致令不堪用」?要看行為人對看板破壞到什麼程度,根據士林
臺灣近年來國軍共諜案層出不窮,除了顯示軍中政治作戰教育未確實外,更凸顯官兵對國家認同出現嚴重混淆,茲事體大。共諜常見類型為「發展組織」及「刺探或洩漏國防機密」,我國訂有《國家安全法》予以處罰上述類型的共諜犯行。然而為何仍無法遏止類似案件呢?
共諜案延燒全台七營區,輿論及立法委員將之歸責於立法院去(二○二二)年五月通過《國家安全法》修正案,迄今尚未公布施行,上開修正案,重點在竊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增訂,早在二○一九七月三日修正七月五日施行的國安法第 二條之一及第五條之一即已將發展組織刑度拉高至七年以上,共諜案輕判與去年新版國安法未
邱志偉全國第四件國民法官案:母親殺子案,日前經由審判後做出一審裁判,重判母親16年5個月刑期,針對此案到底是否符合刑法認定的「情堪憫恕」,也就是她的行為是否有值得同情理解之處,是本案的爭執焦點。從最後的審判結果來看,國民法官偏向於接受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認定其行為不符值得寬恕,也因此引發社會各界的議論
據報導指出,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毒品案,因嫌犯在警詢時遭到違法上銬,以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靠北POLICE」引發熱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
中國政府在6月29日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預計將在9月1日正式施行。按照該法之規定,只要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權益有被侵犯或需要幫助時,中國政府均可伸手協助,並從文宣系統上,特別強調台灣也在受保護範圍內。這是體現中國再次的長臂管轄,未來我們相當擔
苗栗縣長鍾東錦經地方檢察官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雖經苗栗地方法院宣判駁回,但檢察官不放棄,在十五天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將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我們應該全力支持檢察官的上訴,更期待高等法院能明察秋毫,端正選風,改革台灣地方民主風氣。細查檢察官提起上訴的內容,很明顯是「包裹買票」,就是各種候選人一
報載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稱警方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高雄地院法官卻採信被告說詞,判決李男無罪。為什麼外勤警察辦公廳舍幾乎都裝有鐵窗?講起來會讓人笑掉大牙,就是怕萬一不留神被人犯逃跑,且檢方必會認定:人犯被捕後已在警方實力支配下,絕對會以脫逃罪起訴承辦員警。
二○二二年十一月新竹市長當選人高虹安在選前紛爭不斷之下,仍以九萬八千一百廿一票擊敗對手而當選新竹市長,這完全是新竹人的「賭爛票」所致,但這不是沒有代價的。果不其然,高虹安上任一百天,新竹市長期規劃的重大政策,包括新竹輕軌、新竹大車站計畫、「○到六歲市府養」,高虹安竟然一事無成。其次,每年超過廿萬人次
邱志偉18世紀著名的英國作家約翰遜(Samuel Johnson)曾說:「愛國主義是流氓最後的庇護所。」(Patriotism is the last refuge of the scoundrel.)這句話長期以來,是作為胡作非為者,最有力的反駁,不管是早年戒嚴時期,還是中共當前在中國國內玩的手法
針對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應迴避的司法解釋,是否有違憲法訴訟權保障之爭,憲法法庭在去年十月廿四日舉辦說明會後,卻要到現今,才做出一一二年憲判字第十四號判決,其中為各界所關注的所謂死囚連身條款,並宣告合憲。而如此的結果,到底是屈就現實,抑或有堅實的正當化理由?
陳逸南8月16日【自由廣場】〈上銬無罪判決違背高院要旨〉一文(作者林清汶教授)指出,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而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引發社會熱議;地檢署亦認為,該判決僅單純以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未解除手銬,即認為被
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毒品案,以嫌犯在警詢時遭違法上銬,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而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引發社會熱議;地檢署亦認為,該判決僅單純以被告於警局製作筆錄時未解除手銬,即認為被告自白不具有任意性,無罪判決顯有不當,將依法上訴。
台北地檢署日前終於偵查完畢,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但同樣如起訴書所載的,還有一群高虹安當年聘用的助理,即使根本沒有實質獲取犯罪所得,卻因老闆指示,而成為詐領費用的當事人,同被列入起訴。縱使檢察官請求從輕及減刑,未來這群前國會助理的人生,也已在判決書中留下紀錄,高虹安如今仍居新竹市長
自由廣場在六月二十日刊出我們寫的〈公務員執法侵害人民利益 國家要賠〉,由最高法院大法庭做了裁定。十一位法官中,有三位各提出協同意見書、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與不同意見書,文字比裁定書還多,另有一番法律見解。之所以能夠公開不同意見,規定於《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一條之九「…法官於評議時所持法律上之意見與多
據報載,高雄李姓男子涉嫌販毒,在法庭稱警方製作筆錄時被上手銬,是身體自由受到不當限制情況下的自白,否認販毒。高雄地院法官採信被告說詞,判決李男無罪;此一判決讓基層員警整個炸鍋,怒批「以為回到侏儸紀時代」。警政署昨發出聲明,支持員警依法用銬,保障執勤安全並兼顧人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