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因毒品罪多次入監服刑,出獄後寫信給尚在屏東監獄服刑的陳姓獄友,卻夾帶FM2毒品被查獲,鄭男否認寄毒,屏檢並不採信,依運毒罪起訴,屏東地院認為未有明確事證可證該信件郵寄過程無他人經手情形,因證據有疑,判鄭男無罪,屏檢不服,提起上訴,結果被二審駁回,維持一審原判。
中校退伍後開設遊艇公司的張志傑,將酒醉路倒女子撿屍性侵,還在咖非店對女學生下藥性侵未遂,犯後堅稱是一夜情。一審依乘機性交、欺暪使人施用三級毒品罪判刑九年;上訴後,高等法院認定張男惡性重大,改依罪責更重的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等罪,將張重判十五年。
中校退伍後開設遊艇公司被稱為「遊艇大亨」的張志傑,因連續涉嫌將酒醉路倒的妙齡女撿屍性侵、在咖啡店對女子下藥性侵未遂,一審被判刑9年,但上訴高院審理後,張男卻畏罪潛逃躲藏,警方獲報捉人,張擬拔槍駁火抵抗,幸經員警壓制未釀意外,高等法院認定張男惡性重大,今改依以藥劑犯強制性交等罪重判15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