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總長黃世銘遭監察委員提案彈劾,又再次出現未過半數之結果,此案將因監察法對同一案件不得再提彈劾之限制而告終。如此的結果,雖不令人意外,卻不得不讓人思考,對於檢察總長之位,實該儘速建立退場機制。因監察院先前對黃世銘的彈劾案,以五票對五票未過關,而依監察法第十條,彈劾案經審查認為不成立,提案委員有異議
日前檢評會舉濫權監聽等七大罪狀,認檢察總長黃世銘應被彈劾,並建議(公懲會)撤職。黃總長竟命特偵組提出反擊,竊用國家公器,並指責檢評會成員預設立場。其恣意妄為,拒不認錯,又見一端。黃總長堅持自己沒有犯罪的理由是,洩漏關說情資,密報總統,乃基於社會公益;不願辭職下台的理由,則為了捍衛個人的清白和名譽。但
檢評會做出將黃世銘撤職建議後,最高檢察署以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0條為據,反批檢評會委員兼發言人彭文正,評鑑過程多次對媒體透露會議內容,已涉洩密云云,相較於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被檢評會認定涉關說,應予「警告」,也未見高檢署立即發新聞稿為渠等2人鳴不平,高檢署與最高檢察署的格調,高下立現。
最近一連串因政治因素介入,使得是非公道被嚴重扭曲的事件接連發生,不僅讓我們長期追求公平正義的努力受到重挫,而且讓我們披荊斬棘所建立的民主法治,為之傾廢。醜惡的政治加上無行的政客,是造成價值錯亂的元凶。近如為酒駕掌摑女警樁腳關說,咆哮警局,並要求縱放人犯的市長,竟不獲彈劾;因濫權監聽,洩漏機密、惡用情
林孟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九十八年十月間,我參與了一件社會矚目卻詭異的開庭。說它詭異,是因為辯護律師們連起訴書都不敢拆封、閱覽,他們擔心連起訴書都被核定為國家機密時,不僅會遭限制出境,還要負擔無法預期的責任。起訴書攸關刑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受律師協助權,卻可能被核定為機密,實在少見,可見本件涉及極重要
面對檢方刻意曲解地方制度法關於正副議長選舉「無記名投票」的規定,以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偵辦起訴,永達在過程中主張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律事項,司法偵辦亮票案逾越三權分立的民主原則,不改「惡法亦法,尊重司法;改革惡法,捨我其誰」的一貫信念,堅持上訴到底。如今獲判無罪,從此證實選民有權利知道議員投票行為,民
媒體近日瘋狂報導在馬來西亞旅遊而遭歹徒擄走張安薇女士後續消息,某些電視台甚至在節目中以專題形式邀請反恐專家接受訪問以及實施作戰兵推。媒體的確有讓群眾「知」的義務,但是如果攸關人身安全,應站在家屬的角度為出發點,以救人為先。如果這時消息曝光或媒體大肆報導,可能會使援救行動失敗而危及張女士的安全。
「公益揭弊者」指的是察覺自己工作組織有違法行為時,為了社會公益而主動揭弊的員工。員工對於所屬單位是否違法,最能了然於心。然而,員工檢舉自己工作組織,事業單位必然調查檢舉者身分,可能採取報復行動如騷擾、懲處、調職,甚至解僱;公司以洩漏商業機密或妨害名譽為由向員工提告也時有所聞。揭弊者的舉發意圖也可能被
觀諸北檢起訴黃世銘之新聞稿,筆者以為至少存有下述幾點問題:第一、北檢謂:「黃世銘經與總統府隨行秘書聯繫既定後,即委請楊榮宗開車搭載黃世銘前往總統官邸」,若係如此,則楊榮宗係幫助黃世銘實行洩密犯罪行為者,依刑法第三十條之規定,應論以「公務員洩密罪」及「洩漏通訊監察資料罪」之幫助犯。
空軍少校戰資官郝志雄遭共諜網吸收,涉嫌洩漏E—2K空中預警機等軍事機密,此一共諜案料將再次危及美台軍事合作安全。諷刺的是,就在中國直搗現役軍人之際,吳伯雄奉三軍統帥馬英九之命,到中國舉行國共論壇、且達成十九項「共同建議」,特別強調「加速兩岸服貿協議生效實施」。謀我日急的敵人已經拿到我國E—2K空中預
法務部本來不應該成為惹議的機關,但羅瑩雪出任部長後,法部務成了馬英九發動政爭的「後台顧問」,也變成黃世銘的「先遣律師」。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概念,以及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遭到嚴重的破壞。黃世銘在特偵組辦案過程,「夜奔官邸」向馬英九報告濫權監聽所得的譯文資料,他在國會答詢坦承該案尚未簽結;就法論法
為了慶祝建國百年的國慶,馬政府在兩年前一手主導夢想家音樂劇,與其他國家的大型音樂劇相比,這件異常高額的標案被外界視為馬政府圖利特定廠商的手段。該案經北檢簽結、監察院提出糾正案後,真相仍舊石沉大海。直到今年國慶屆至,文化部還是沒有公開全部細目、廠商決策簽呈。
馬英九集團毀憲亂政滿月,檢視一個月來,馬英九、江宜樺、黃世銘以及參與滅王計畫者的言行,簡直就是瘋子、騙子、惡棍大集合!這些濫權的狡獪惡棍,做一個「人」的基本資格都淪喪殆盡,已不配稱「人」,遑論治國、管理眾人之事了。檢察總長將刑事監聽內容非法洩漏給總統、閣揆,做為政治鬥爭工具,馬、江、黃違憲違法事實彰
九月政爭持續延燒,隨著相關證據一一浮現,台灣司法最黑暗醜陋的一面也逐漸被掀開。堂堂檢察機關最高首長,為了追究上級長官行政違失的政治責任,可以將另案監聽的譯文越級報告給無權聽取的總統,甚至不惜違法洩漏尚未簽結的偵查中機密,還真是黑暗醜陋到極點了!通訊監察原本僅能針對重大刑案與國安案件,但法務部向立法院
馬英九接受電台專訪時,提及黃世銘將偵查事項洩漏給他,因係行政調查沒有偵查不公開的問題云云,根本邏輯不通!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四五條第五項授權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三條規定,「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傲將軍/香港來鴻吹氣黃色膠鴨風靡全球,早幾個月在香港引起狂熱後,今趟到了中國北京。不同的土壤,見到兩地的分野。北京版比港版高一.五米,是出名好勝心使然好,或是「十八」米高取意頭也好,橫豎怎看也像「大黃雞」,鴨嘴成了雞嘴狀,不懂的還以為是山寨版。也許北京黃鴨走樣,是當地製作時嘴縫合時調轉方向,形成尖扁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二元行政首長模式」。行政院乃憲法本文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惟倘若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劃歸為總統職權。承上,犯罪的偵查訴追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環,由行政院下轄的檢察機關所執掌,這部分並非總統
我國憲政體制屬於總統與行政院長分享行政權之「二元行政首長模式」。行政院乃憲法本文明定的最高行政機關,惟倘若涉及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亦即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部分,則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劃歸為總統職權。承上,犯罪的偵查訴追,屬國家刑罰權的一環,由行政院下轄的檢察機關所執掌,這部分並非總
柯建銘的關說疑雲,導致馬總統以黨紀之方式,懲處現任之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從九月六日特偵組開記者會起,接續由總統和檢察總長的數場記者會中的發言,令人瞠目結舌的是,我們國家和檢察體系的領導人之法治素養,以嚴懲關說之道德正當性為理由,而完全無視於憲法與法律之分際,似仍停留在「德治政治」而非「法治政治」,這是
馬英九開鍘王金平,略述其錯誤如下:特偵組因另案監聽柯建銘,取得王金平「關說」的錄音,畢竟不能由黃世銘或馬英九片面認定為「關說」;縱使關說屬實,該錄音為非核准監聽之目的所取得,也不能予以洩漏利用,其錯一。馬英九被黃世銘非法告知「關說」案,因有關立委部分係屬國會自律範疇,頂多只能囑特偵組將王、柯兩人移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