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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洪姓男子與劉姓女子婚後育有兩名子女,但他不但有外遇、家暴,還犯下詐欺、酒駕、賭博等罪,更與小孩從無互動,劉女與丈夫辦理離婚後,為了未成年子女自我認同與人格身心發展,向法院訴請將小孩改為母姓「劉」。彰化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洪男未盡父親保護或教養義務,准予其子女改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