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病的掛號費,並不屬於醫療費用,不在醫療法的管制範圍,所以限制上限沒有法律依據;掛號費屬於行政費用,不可聯合壟斷,屬於公平會管轄範圍。然前衛生署長楊志良強勢於99年6月28日「衛生署公告」掛號費收取範圍,門診0-150,急診0-300元,自99年7月1日實施。15年如一日,從未調整過,這樣子合理嗎?
最近到很多單位辦事時,發現本來有閱報區,現在都不見了。或許有人覺得網路時代,大家都用網路閱讀,為何還要花錢訂報讓等候民眾殺時間?;也可能是,很多單位不喜歡民眾不辦事,純粹為閱報進來,我在區公所就碰過這種事,職員聽到我是進來看報紙,馬上送出一副衛生眼,令人不敢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