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職司犯罪偵查與訴追,又擁有極為廣泛的緩起訴處分的權力,自須保有其獨立性,故檢察體系雖隸屬於法務部,唯法務部長卻僅能為檢察行政的輔助與監督,而不能為個案偵查與訴追的命令與指示。至於檢察長,雖基於檢察一體,對下級檢察官有指揮權限,但對於個案是否追訴、是否上訴等,仍須依法為監督,而非可恣意妄為。
昨日自由廣場張譽尹投書論述,誤導社會大眾部分澄清如下:沈署長登廣告批評的並非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判決,而是可上訴的高等法院判決,因此所登是為依法上訴而寫的正當評論。前吳院長「停工不停產」的說法,不服人士的確告到法院,但裁定結果卻是提告人敗訴,荒謬是作者說的;所有關於美麗灣渡假村的法院判決,沒有一件提到
今天,台灣多數人同意,馬英九政府正陷在「治理危機」(crisis in governance)的深淵之中不可自拔。「治理」不同於「統治」,一旦發生危機時,最好的辦法就是公部門尋求與私部門建立共識、分享資源,以共擔責任、渡過難關。政府集合眾人之力的對象,在台灣既可以是反對黨,更可以是廣大的公民社會。但
基隆市長張通榮涉及酒駕關說案,受到社會各界嚴重的質疑,但監察院竟然兩度沒通過彈劾。其實,過去社會各界一直有改革或甚至廢除考試院、監察院兩院的聲浪出現;且近十多年來政府所推動的多次憲改中,考、監兩院制度也經常是被討論的焦點,然都因為維持「五權憲法」的理由得以保持原貌,從未被正式列入修憲的重要議題。
日昨一位曾幹過立委的中將,在電視上接受訪問談到洪案時說,政戰制度又抓不到貪官,裁撤算了!他說的政戰抓不到貪官,是事實。但政戰為什麼抓不到貪官?以前為什麼抓得到?筆者曾擔任過署級政戰部主任,全署保防、監察是本人工作之一,階層不高但也不低,曾反映過一次違紀犯法,結果是像我如此階層都被調職走人,原階幹到退
公民投票法第一條明文表示,該法之制定,在於「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易言之,該法是為了避免代議政治之瑕疵,所以賦予民眾可以對法律、重大政策,以及憲法修正案等事項進行複決的權限,是對政府監督機制的一環。但經濟部長張家祝於昨日上午悍然表示,即便公民投票的最終結果是決定核四不續建
近日媒體充斥著關於酒駕的討論,前幾日,本來在專家會議被痛批的封網政策被拉上檯面,結果國家安全法、電信法、會計法等一個個舉國譁然的修法趁亂殺出重圍。那麼酒駕呢?甚至還將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留下的拒測空間當成漏洞,弄出一個連修過訴訟法和正當法律程序的法律人都看不下去的鑑定許可書,讓法律人與憤怒的人民
立法委員高志鵬所涉及的國有財產局貪污案,在更一審改判七年六個月的重罪,如此的大逆轉,其關鍵因素正在於最高法院於扁案裡所創設出的一個「幽靈」,即實質影響力說。關於公務員受賄罪成立要件中,所謂職務行為的界定,司法實務一向認為,應包括職務範圍內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且不僅含核心業務,即便是附隨義務,亦屬之。如
十三日的吳習會,讓人聯想起去年吳胡會的「一國兩區」風波,馬總統事後切割止血。然而,馬總統十日接見吳伯雄已公開定調,將兩會互設辦事處定位為非國與國關係,僅爭取「受刑人探視權」,而非「普遍性探視權」,形同未戰先降。日前王郁琦接見守護民主平台代表時表示:兩會互設辦事處談判,陸委會向對岸提出的要求是「普遍性
針對會計法修正爭議,原來麻木不仁的行政院因馬總統懸崖勒馬,向全民道歉,馬上準備提出覆議。煞車雖慢了點,但終究回到基本的軌道,暫時平息「顏」熱的政治亂象。殊不知,矇混通過的民代特別費除罪,是否為量身訂做的「顏清標條款」,答案全民皆知,只有馬英九總統和江宜樺院長「渾然不知」(假裝不知?);而且還低估民眾
特偵組對林益世案的第一審判決為上訴,除指摘法官認事用法有誤外,更痛批合議庭是想一戰成名,彷彿特偵組才是正義的化身,但真是如此嗎?如特偵組所指,林益世與陳啟祥乃處於受賄與行賄關係,而屬學理所稱的必要共犯,兩者即屬不可分割,檢方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合併偵查與起訴。惟特偵組竟將兩者為切割,僅起
行政院公審會以核四涉及能源政策,依釋字第五二○號解釋意旨此為國家重要政策,不屬地方公投事項云云,推翻新北市公審會於月前無異議認定核四公投屬於地方公投事項見解。台灣究竟要擁核還是建立非核家園,此為國政層次課題,若中央政府要以公投決定整體政策方向,自屬全國性公投範疇。惟就本案所涉「核四」爭議而言,從燃料
台灣民眾遭受菲律賓公務船的屠殺事件,引發台菲網軍大作戰,首先是台灣總統府網站被攻擊,造成無法服務,後續有許多我方政府網站也相繼失靈;緊接著台灣網民在社群的號召之下,反攻菲律賓政府網站,取得對方DNS伺服器的最高權限,控制大半菲方公務網站。我方政府高層人士喜形於色,認為對方只是 DDoS(分散式阻斷服
台北地院林益世貪污案判決,對於林益世收受業者六千三百萬元賄款後,再向業者強索賄款八千三百萬元,竟認定貪污受賄罪不成立,引起舉國譁然。更離譜的是,事後竟有法官把此判決歸咎到最高法院對於「法定職權說」與「實質影響力說」見解不一致。首先,林益世身為行政院秘書長,係行政院長幕僚長,依法有協助院長協調、指揮、
東森新聞台十二日晚間黃金時段以新聞直播的型態,混以主播串場的技巧,幾無時差地聯播中國湖南衛視「我是歌手」節目,締造了該台近來的高收視率紀錄。由於該台捨棄原時段多檔新聞與節目時段,棄守新聞媒體之責任,撻伐聲浪不絕於耳。未料,次日其他新聞台群起效尤,紛紛另以內容分析的型態或編輯技巧,連篇累牘且長時段地疲
司法院於上月十三日「對外」先以「情緒管理不佳」、「破壞法院和諧及民眾對司法之信任」之理由,適用法官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法界向來所稱「人地不宜」條款),違反意願強制調動花蓮地院兩名法官,引發法官群體質疑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其後,司法院「對內」改稱「非以懲戒理由」而強制調動,而是為了解決「司法權的
南投縣長李朝卿申請復職案,凸顯地方制度法對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因案羈押而釋放後之申請復職規定有未盡周延之處。查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明定,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對於依行政訴訟程序被羈押之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經釋放後,在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依此規定,雖然行政院、內政部、
依據媒體報導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遭起訴後,隔天即向內政部申請復職,並已經內政部通過。這個消息傳回南投後,當地不少民眾都相當氣憤,認為縣長涉貪,甚至連風災工程也拿回扣,實在不適合再管理縣政。 內政部長李鴻源則表示「假如交保,沒有一審具體求刑,根據地方制度法,必須讓他復職。」
國民黨團大黨鞭林鴻池表示,核四預算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是措施性法律,行政院如果未經立法院同意直接宣布停建,就是違憲,馬政府不能重蹈過去民進黨政府的覆轍。此涉及「預算」之法律性質,應回歸財政法學予以討論。釋字第五二○號解釋中,雖明言重要政策之變更,應經立法院之參與,然而作為政策變更結果之預算不執行問題
昨日大學生林彥妤的投書「在尼泊爾遇見…美國男孩的台灣政治問題」,簡述了其在尼泊爾遇到美國人,對其持「中華民國」(ROC)護照的不解,並讓林同學陷入語塞之窘境。事實上,這個困擾並非林同學英語使用能力受限所致。兩年前,澳洲一個電視脫口秀The Mansion節目中,曾以「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為主題調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