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二審即將宣判,本案攸關總統權限(蔡總統未來能否聽取檢察長報告偵查中個案)及台灣民主的國際形象,值得關注。更重要的是,一審雖認定馬英九洩密,但唐玥法官以全球首創的「院際調解權」作為阻卻違法事由,公然為馬脫罪,監察院依據憲法第九十九條規定,應彈劾此重傷民主、越權解釋憲法的法官,以制衡司
管中閔當選台大校長案,至今仍然紛擾未定。管案的爭議點有四,一、管兼任台灣大獨董的資訊沒有如實揭露,引發台灣大副董選獨董,未利益迴避的疑慮;二、研討會論文與共同指導學生碩士論文間有相互抄襲問題;三、擔任大學教授卻違法赴中兼職、兼課;四、可能違反卸任公職人員旋轉門條款規定。
馬英九律師團答林鈺雄等三學者說︰「…因此馬前總統將司法關說案摘要轉知行政院長江宜樺,以商討因應即將到臨的憲政風暴」云云,我們來看憲法怎麼說,憲法第一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明定是「民主共和國」,這是相對於專制獨裁體制,即有權力分立憲法規範,無論三權分立或五權分立,各權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近日台大校長遴選風波鬧得沸沸揚揚,法律圈突然出現一堆《大學法》專家對《大學法》做出「獨到」的解讀,外加一堆莫名其妙的故事出現,例如,中國醫藥大學某教授說,希特勒從未把手伸進柏林大學(這裡的柏林大學指的應該是柏林洪堡大學),藉此來諷刺我們的教育部。
台大校長遴選豈能「不當比擬」公職人員選舉台大校務會議終於如賀德芬教授的預料,悍然違反程序正義,作出擱置一切實質議案的決議,等於要求「讓有重大爭議的不法遴選程序先就地合法」,任何爭議等管中閔上任後再循法律爭訟程序解決。易言之,非要讓管中閔當校長不可,造成木已成舟,其奈我何的有利挺管派的優勢戰略地位。而
台大將於週末開校務會議審議校長遴選爭議,因議程安排而遭質疑。謹從議事法(Parliamentary Law)觀點略陳意見如下:一、合議體(Deliberative Assembly)作成之決議,須在其法規所定或上級機關授予的權限範圍內,始合法有效;合議體得委任內部單位執行其職權,但仍保留終局決定權;
二月廿八日美國總統的乘龍快婿白宮資深顧問庫希納,因「安全查核」(Security clearance)未過關,喪失「最高機密/敏感資訊」權限。美國早就建立了綿密的人事安全查核制度,凡從事涉及國家安全要職的人員都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查核(Security clearance)。不只政府官員,國防相關之私
一般而言,我們認為威權政體中,憲法是沒有意義的政治文件,憲法對於任何政府的權責規範或者對於人民權利義務的保障,都不過是沒有實質內容的文字而已。那麼,既然憲法無法約束獨裁者,為什麼中國共產黨中央要進行修憲?修改一個普遍認為沒有約束力的文件,究竟有甚麼意義?
林濁水歐洲政壇大家屏息以待的德國組閣危機終於告一段落。德國聯邦議院選舉去年9月24日就結束了,但是德國總理梅克爾所領導的保守派與社會民主黨一直到今年2月12日對正式結盟組成內閣的談判草案才達成共識,中間居然蹉跎了足足4個半月。德國聯邦議院共有709個席位,要獲得組閣的過半數需要至少355個席位,大選
陳師孟監委在立法院接受審議資格時,有意或無意地觸及台灣的法律地位。他說:「台灣是地域名稱,不是國家」。久未聞人談此問題,是否太抽象,少有人有興趣或是覺得反正無法改變現狀,談也沒有用。作為台灣人若果連頭上的政府怎麼來的也不清楚,那對自己歷史的知識有重大缺陷了。
報載,去年延遲至今尚未召開的「國共論壇」將於四月登場,而且會改名為「兩岸論壇」,包括台商權益都列入核心議題。「兩岸論壇」應是指由台灣執政者與中國官方間溝通協商的會議,在野的國民黨,憑什麼代表台灣政府和人民?前總統馬英九兼任國民黨主席時,極力討好中國,不惜違背多數台灣人民聲音,堅持無中生有,拋出所謂「
我曾參與大學法修改改革運動以及幾個大法官解釋,當年也曾經歷政大一次非常接近於普選的校長改選(曾志朗與鄭丁旺競爭,後者當選)。台大目前的問題,可以說是從威權掌控逐步轉變為自由開放後,大學角色如何重新定位,制度如何調整的問題。過去的威權掌控,不但台大、政大這一類國立大學校長,都是由蔣經國欽點,學校內有課
陳振國民黨人老是說民進黨的黨產會是對國民黨的「追殺」,是「製造仇恨、挑起對立」,應全力拚經濟,不要搞「政黨惡鬥」,實在真好笑。試問,強盜的錢是合法的嗎?國民黨與其高官以前是如何累積如此龐大的黨產與家產?人都可以亂殺了,財產會取之有道嗎?這是大是大非、讓國家與社會和諧與穩定發展的千秋大事,怎麼會是「政
立法院雖已通過監察委員的同意權,但提名人之一的陳師孟,誓言專打辦綠不辦藍的司法人員,如此的言論,是否有失監委該有的中立與客觀性,自得從其之後的作為,加以嚴格檢視。至於其認為,陳前總統並非貪污犯之語,如今,確實有重新檢視之必要。於二○○八年,扁案爆發後,為了取得證據,特偵組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甚至為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七條查證身分及查證人民身分所採取之必要措施規定,復參考相關聲明,上月廿三日勞基法遊行中警方單純只限制陳抗民眾(行動)留在現場,並無查證身分行為,推論律師並無依該法第七條在場權限。又因當時陳抗民眾四處流竄影響公安,依該法第十九條即時強制管束部分,第一項第四款「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
新黨幾位青年人物的住所遭到搜索,王炳忠開直播放送與調查局人員對峙畫面引發矚目,根據調查局聲明指出,當天是執行證人查證,並於案件開辦前便先行完成搜索票、傳票及拘票聲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6之1條第1項、第175條規定,先後使用證人通知書、傳票通知證人到場查證,惟遭當事人拒絕,經報請承辦檢察官指示,
倒數計時完畢後,跨年煙火在夜空中盡情射放,照亮了新一年的開展,也為過去的一年告別。回首2017年,不長不短的一年,一時也真的不太容易細數這365天中的各項重要事件,不過如果限縮範圍在2017年台灣的人權議題上,確實不少事件仍然歷歷在目……
檢察官偵查是可以風聞辦事的,辦案時認為被告有逃亡的可能,檢察官只要一通電話、一紙傳真、一封公文給移民署,就限制某人出境,甚至沒有經訊問就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出境。翻遍我國刑事訴訟法,完全沒有「限制出境」這個詞,找不到明文法律依據!目前實務上,法院或檢察官對被告的限制出境大多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首先,我要為匿名發文跟讀者說聲抱歉,即便身為勞方代表受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2條保障(不得有不利的待遇),但實務上此法無罰則,勞工獲得的幫助通常有限且費時,我若無匿名也無法暢所欲言。回到議題本身,科技業開始舉辦勞資會議是這一兩年的事情,雖然分紅年年明顯降低,還是優於其它行業,無怪乎科技業的工時向來很高
二○一二年九月三日,美國參眾兩院通過一項法案(HR 347),將「進入或滯留」特勤局指定的「限制」區域定性為重罪,違反者刑期最高可達十年。此一法案,允許特勤局額外管轄權限制在指定地點和有意破壞政府職能的情況下逮捕和鎮壓抗議。我國總統的維安勤務向有「特種勤務條例」及相關規定執行,但日前法院判決故意踢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