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租屋族權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112年2月8日公布修正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住宅租賃契約出租人及承租人間視為具消費關係,如發生租屋爭議,承租人可依消保法相關規定提出消費爭議申訴、調解。又為避免租金補貼「看得到吃不到」,內政部去年6月14日修正「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租約中「不得記載承租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之規定,以有效解決相關紛爭。
台經院25日發布最新景氣動向調查,2月製造業營業氣候測驗點僅微幅上揚,而服務業測驗點雖續呈下滑,然跌幅有限,營建業則終止先前連續三個月上揚的態勢轉為下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