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微電車)取得門檻低廉,不用考照即可上路,很受大眾喜愛,然法定廿五公里時速的限制,容易讓人騎到懷疑人生,於是有改裝的市場需求,業者供應改裝微電車,輕易突破法定速限,也逾越車體安全結構與制動系統,造成行駛安全疑慮。行駛改裝微電車的車主,會遭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道交條例)的處罰,但改裝
何謂僱用人侵權責任,受僱人又該如何解釋? 新聞報導中指出,台灣大車隊與陳姓運將有「指揮、監督」等僱傭關係,依民法「僱用人」須連帶賠償的規定。關於僱用人侵權責任的規定,規定在民法第 188 條第一項:「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先後兩年時間,經由楊靜宇及陳賢蔚兩位市議員大力幫忙,幾經波折,台北市北投西安街右轉入致遠二路,慢車道上兩邊有一段約長一百公尺的許多機車格,終在去年五月上旬改成斜式機車格(兩天施工期)!單一側就明顯地騰出廿五—四十公分。上下班尖峰時間,進出慢車道上的垂直式機車格,真是戰戰兢兢。因為車流量很大,隨時都有
微型電動二輪車(亦稱電動自行車)亂象,雖受主管機關注意,並在二○二二年十一月卅日正式納管,但因立法方向與實際脫鉤,掛牌竟予長達兩年緩衝期且執法寬鬆,致違規亂象卻不減反增。其車主占比最高是外籍移工,長者及未滿十八歲青少年則佔少數,發生範圍集中在工業區、各火車站和商圈周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