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601旅作戰隊副隊長,因接待藝人進營區參觀,遭桃園市調處至住處搜索,並約談參訪人員。媒體為此連日爭相報導,民眾議論紛紛。當事人將國軍武器提供觀賞,甚至讓民眾拍照乘坐,顯示國軍管理不當,除軍方懲處外,因涉違法,檢調已進行調查。但媒體針對此新聞大篇幅時段播報,甚至揭露勞姓副隊長父親、妻子、已故岳父的
九合一選舉之後,公民要求改革的呼聲四起,朝野各方也提出憲政改革的諸多看法和主張。執政黨在九合一潰敗,主要是人民對主政的馬英九總統極為不滿,總統不但有權無責,且透過以黨領政操控在國會居多數的同黨立委,站在廣大民意的對立面。九合一的民意表達,因此極為清楚,把矛頭指向總統、國會等憲政層次,這是台灣必須把握
「太陽花女王」劉喬安近日偷拍援交事件引起軒然大波,許多評論急著抨擊偷拍者與傳播者蔑視隱私權,但我並不認為此策略能解決問題。回頭看過去的性愛影像事件,從璩美鳳到陳冠希,從李宗瑞到劉喬安,隱私權一提再提,台灣媒體一再被罵,始終不見改善情況。這顯示出問題根源不在媒體不夠尊重他人隱私,而是社會對性的妖魔化。
日前,有熟稔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民眾,很技巧地透過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廿八條第三項,向手機軟體設計業者請求五百元的損害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受限於原告之請求額度,以「小額訴訟程序」這種無法深入探討爭議法律問題的程序,處理了一個「手機軟體設計者可得如何運用資訊」以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應保護個人權利至何程度」之困難問
一般而言,自由民主國家領導人的健康,通常是被視為重大的公共利益,人民有知的權利,並因此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之基礎。所以,自由民主國家領導人的健康資訊,就很難涵括在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之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之範圍,而主張隱私權之保障,也不屬於我國刑法規定之國防或國防以
本月二十五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九名大法官一致裁定,警察逮捕到犯罪嫌疑人後,不得逕行察看嫌犯的手機內容。聯邦法院表示,手機隱私與住居隱私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所以警方必須向法院申請並拿到「搜索票」後,才有權力看嫌犯手機內的資料。就在這同一天,我偶然看到一段來自台灣的新聞畫面:一群驃漢以暴力
法國人權宣言第十六條楬櫫「權利之保障未臻確實,權力分立制度未予釐定之社會,不得謂為有憲法之社會」,明確指出近代意義憲法應有的內涵。現行憲法除了分權與制衡呈現諸多破綻外,於人權保障方面,亦早有年久失修情形。析言之,現行憲法對第一代基本人權,亦即自由權的保障,固有相當著墨,但對於第二代基本人權,亦即社會
馬英九總統大力推動的「兩岸服貿協議」引發國人的質疑,更導致太陽花學運。批判的聲音大都聚焦於違反程序正義和民意監督等民主問題。然而自ECFA簽訂以來的所有「兩岸協議」所涉及的,其實不只是民主問題,還觸及台灣人民的諸多基本人權問題。不久之前,醫療與公共衛生界發起的「反服貿與反醫療商品化」連署(https
黃翊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自去年九月政爭以來,監聽議題一直成為焦點,立法院也順勢完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三讀修正程序,並經總統於今年一月二十九日公布。照理說,新通保法雖未規定施行日期,但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及向來司法實務解釋,應自總統公布後第三日(一月三十一日)生效;而詭異的是,法務部竟以行政函
侯廷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權力本質上就是一種欲望,如果沒有適度制衡,它非常容易無限擴張至濫用、失控、腐敗的境界,這是歷史定律。制度性濫權怎麼來的?由聲請檢察官及原核准法官所組成的「監聽二人組」,大權在握,於此歷史定律中,可以無限地聲請核准續線及擴線,擴了又續,續了又擴,只要他倆不調離,可以四手
侯廷昌/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難得過年假期,卻因張德正免予羈押案,檢察官接連五度抗告,高院四度火速撤銷發回,相關人的春節假期幾乎全泡在法院發霉,整個程序遭外界譏為「五度五關獎三十萬的新春司法鬧劇」,高院撤銷發回被指濫權,羈押的公正性備受質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引發檢警調多方反彈。就先不講別的,只舉通聯紀錄的修法為例。本次修法將以往實務毫不設防的檢警調閱通聯紀錄、通訊使用者資料的行為,修正為與上線監聽一樣,限於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更要法官保留。這是一個正確理解通訊監察本質的修法。因為監聽通訊內容的前提先要有通聯紀錄,更
通訊監察保障法(通保法)自有修法芻議以來,各界對於如何限縮檢警權限可謂磨刀霍霍。誠然,基於權力分立的憲法原則,透過法院節制檢警調取通聯、上線監聽本來無可厚非,但此次通保法三讀修正的結果卻是讓人咋舌。不講別的,我們只舉調取通聯紀錄一例。新法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始可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令狀
英國著名小說家歐威爾的「1984」說:「老大哥正看著你」,來形容國家全面監控隱私,沒想到,有了eTag,台灣竟然是全球第一個實現「1984」的國家。警政署最近發文給高速公路局和遠通電收,要求提供所有用路人的行車紀錄,包括照相錄影和電磁紀錄,另外,根據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內部一份資料指出:「資訊室陸續協調
新聞報導「沒臉書不能活 印度17歲少女自殺」,令人憂心。臉書是近年來最受歡迎的社交網站,但從二○一一年開始,多項新功能都受到不小的爭議,包括動態時報改版、取消名字搜尋隱私設定、容許十三至十七歲將隱私權限設定為「公開」,目前更考慮開放十三歲以下兒童使用臉書。
法務部長羅瑩雪在接受立委質詢時說,她不怕被監聽,如果有,那麼自己說的話有人聽,「不是很好嗎?」這雖是玩笑話,但由一位堂堂法務部長口中說出,聽來仍令人深覺錯愕、不當已極!若用相同的邏輯推敲,筆者不知道羅部長在看待「偷拍」時是不是也會如此輕鬆快意,然後說自己的身體有人願意看─「不是很好嗎」─這般大方豪爽
最近,政府是否違法濫權監聽問題再度浮上檯面,從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未成年女兒與別人私密通話的手機,特偵組照樣掛線監聽,連立法院總機都在監聽,甚至現在使用的line、WeChat、WhatsApp、網路電話通聯內容都能監控得到。原本以為已法制化的監聽,怎麼現在又現爭議,自己曾是被監聽的對象,走過眼見監聽
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爭點集中在兩大部分,第一,總長在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兩次赴總統官邸,交付或洩露涉案人林秀濤檢察官的筆錄及案情重點報告,是否還在偵查期間?如果是,總長有沒有保守秘密的義務?第二,如果總長有守密的義務,能否因國家重大利益或業務上的正當行為而免責?
針對違法監聽國會一案,檢察總長黃世銘似乎只打算道歉了事,不願下台負責,羅瑩雪在就任部長前也急著表態,認為「特偵組沒有主觀犯意」,也等於是在為日後法務部針對本案的調查,預告「黃世銘無罪」的結論。這似乎是個無懈可擊的脫罪理由,尤其是在宇昌案中劉憶如變造「附件三」意圖陷人於罪,最後卻經北檢簽結的前例來看,
馬英九說了一大堆道德文章,令人厭惡!我們當然反對關說,因為這樣違反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情感,但是我們更應該反對的是國家浮濫的監聽行為!特偵組監聽,然後將監聽譯文交付黃世銘,黃世銘再報告總統,讓馬英九取得可以鬥爭王金平的資訊,取得發動攻擊與不發動攻擊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