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拜讀海大顧教授投書,標題為「消防員適合納入職安法?」(以下簡稱該篇文章),其中提及「消防法增訂職安條文」是適切做法,本會認為納入職安法為更全面性的作法。該篇文章提到:「就安全角度來看,其實僅只是提供最低安全的保障,亦即雇主只要有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備、有標示危險區域、有善盡告知義務即可。」然而,
近年來消防員因公殉職憾事時有所,針對消防人員的職業安全衛生議題,引發社會各界關切。消防員能否組工會以爭取保障,而成為公務員中的特例,又或將消防員納入現行保障勞工《職業安全衛生法》,亦受各界關切。但消防員是公務員,不論是組工會或納入職安法,應考量全體公務員的勤務內容與適法性,若僅針對消防員採特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