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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台 61 線嘉義布袋段,被警方測得他飆速 154 公里開罰 8000 元,黃男不服,認為當時車上載滿貨物,加上台 61 線風速很大,不可能開這麼快,他質疑警方取締有誤提告請求撤罰,法官去函原廠,原廠回覆該款小貨車新車實測最快時速只有 145 公里,法官認為警方取締有誤,撤銷這張罰單。